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处内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02 | 阅读次数:

  国资处的印章,代表本处的正式署名,是职权和责任的信物。为了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印章,特制订本规定。

  一、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由处领导指定专人掌管。各科室业务专用章由各科室指定专人管理。

  (二)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擅自使用及擅自供给别人使用。

  (三)重要函件使用印章,须经处领导签字批准。经办人要登记、签名,并注明用印数量、理由等。

  (四)盖印前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待手续完备后方可盖印。不许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或纸张上盖章。

  (五)盖印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盖印要工整、清晰、印章下边要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

  (六)妥善保管印章。要专柜保存,工作中离开岗位,必须将印章锁好,或委托专人管理,保证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安全可靠。

  二、审批和使用范围

  (一)对外的合同、协议、公函、发文、证书、奖状、报表、申购表、报减单等重要业务用印须经处长或副处长签字批准。

  (二)处长、副处长不在,一般性介绍信、证明信及各业务科室具体事务等普通用印可由相关科长审批或签字。

  (三)使用范围:

  1.以国资处名义发的各类公文(包括文件、函、公告、布告、通告、通知、传真电报等);

  2.国资处与机关其他处室联合发的各类公文;

  3.各类合同、协议、申购表、验收表、报减表等;

  4.以国资处名义颁发的奖状、证件、证书;

  5.以国资处名义发出的贺信、贺电及介绍信;

  6.其他特殊用途。

  三、存档

  凡加盖国资处印章的所有公文、介绍信、证件、证书、奖状以及其他文字材料,应分别留存底稿、影印件、存根、样本等,交公章管理人员归档。

  四、印章的刻制、颁发和更新

  (一)刻制国资处印章须以学校正式文件为依据,并到公安部门所指定的专门刻制单位制作。制作格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二)使用的印章因年久损伤或经学校批准更名,需要更换印章的,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并公布声明。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