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办文程序,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及办文人员要增强公文质量意识,树立高度责任感,要严格办文程序和制度,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公文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学校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文的撰写要做到观点明确、情况翔实、条理清晰、文字精炼、标点符号准确。
第五条 公文处理要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二章 常用公文种类和行文规则
第六条 公文种类
1.决定:对重要的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的确定性安排。
2.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事项。
3.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事项,并要求予以回复。
4.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5.批复: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6.通知: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7.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8.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9.函:相互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10.会议纪要:会议主要内容(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的概括性记述。
11.意见: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
12.规定、办法:制定发布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说“规定”原则一些,要求照章执行;“办法”具体一些,可参照办理。
13.细则:为实施法规、规章所作的具体规定。
14.制度:对某项工作或活动的长期性规定。
15.计划: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打算。
16.规划:较长时间内工作的全局性部署。
17.总结:对已做工作的全面性检查评价。
第七条 行文规则
1.行文必须本着精简的原则,不搞例行公文和重复行文,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尽量能利用电子政务发文。
2.请示和报告,应一文一事。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要分别行文,不得混用。不要多头主送,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果需要同时报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应根据内容分清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应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
4.国资处根据职责可以以学校名义向校内行文。科级单位无权行文。
5.必要时可以与校内其他处室、单位联合行文。
6.行文方式为:上行文用主报、抄报;平行文用主送、抄送;下行文用发至、抄发。
7.本处关于房屋、土地、招标、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行文要注意归档及自留备查。
第三章 行文程序
第八条 拟稿
1.凡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和其他重要公文,办文人员认真研究起草,反复推敲,确保公文内容准确无误,文字通顺。
2.文稿起草完毕,拟稿人应在文头“拟稿人”栏内签字。
3.草拟公文质量要求:
(1)公文中的人名、地名等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不得省略。
(2)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序号、统计表、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引用的公文应说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4)用词要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
(5)为便于存档和检索,公文必须准确标引主题词,每份公文标引一般不超过七个主题词。
(6)草拟、签发公文,一律用钢笔,所用墨水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九条 核稿 文稿形成后,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工作由行文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文内容若涉及到有关部门,行文单位应与有关部门会签。
第十条 签发。
1.以学校名义上送和下发的公文,报经校长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以国资处名义发送的公文,由处长或副处长签发。认真审核,保证文稿内容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的精神。
2.几个单位联合行文,则由各单位领导会签,由一单位主办。
3.签发公文者应在文头上签名并注明签发时间。
第十一条 印制、校对
1.学校公文由校长办公室文印中心承印。公文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公文使用文头纸。公文一律左侧装订。
2.公文印制字号全部用4号宋体,要求达到字迹清晰,油墨均匀,文面整洁。打印文件应避免末页无正文,如无法避免,应注明“此页无正文”。
3.公文校对由拟稿人或业务科室承担。校内公文采用二校制,上报公文或其他重要公文至少三校。办文人员应正确使用校对符号,杜绝差错。
第十二条 复核、用印。
1.对于上报公文和其他重要公文,应对公文的版式、发文字号、标题、主题词标引和主报、抄报单位以及正文和附件进行严格复核。
2.公文复核无误后加盖公章。公章位置上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用印清晰。
第四章 收文程序
第十三条 收文工作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承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环节。
第十四条 处办公室负责各往来公文的收文及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各职能科室直接收到上级机关的重要文(函)件后,必要时应先转到处长办公室阅示。
第十六条 收到公文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并迅速办理。
第十七条 公文在编号登记后,一律由处办公室进行拟办处理。办文人员依拟办意见及时呈送主管处领导批阅或送达承办科室。
第十八条 对已经校领导批示 并交办的公文,要及时承办。如业务涉及其他部门,应主动牵头与其他部门进行商洽处理。紧急文(函)件,承办科室要限期处理,不得延误。
第十九条 翻印、复印保密文件,按《保密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一般业务性文件,可以翻印、复印、转发。
第五章 公文立卷与销毁
第二十条 所有公文(收、发文)处理后,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立卷。
第二十一条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要求齐全完整,排列有序,能正确反映出相关文件的联系,并准确划定案卷保留期限,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征得档案馆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