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来源: | 发布日期:2006-12-10 | 阅读次数:
1、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初步鉴定分类;
2、国资处组织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到现场鉴定资产状况,并提出鉴定意见;
3、据此确定拟处置方案,报送主管校领导或国资处处长审批。
4、根校审批意见,国资处组织召开资产处置竞标或者议标会议,确定并现场公布中标公司;
5、国资处和使用单位组织中标公司现场清运已处置物资,并开具出门证;
6、将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上交学校计财处,
7、将处置工作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