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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08-06-04 | 阅读次数:
 财教[2006]282 

教育部: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使用行为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中央级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暂授权你部对所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单项价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事项(含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予以审批。资产处置收入暂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请你部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覆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