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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2-23 | 阅读次数:

校国资发〔2016〕443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 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依据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1.本细则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应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由于教学与科研活动密不可分,不能明确区分的可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2.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申报与编制。学校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科研人员应按计划财务处通知要求申报年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调整与备案。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资金调整变化的(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学校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科研人员应在每年7月份提交申请,由计划财务处汇总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调整预算的类别(货物、服务、工程)和金额,由项目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1),每月 10日前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提交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统一上报财政部备案。

4.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组织形式。科研仪器设备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如合同中已明确设备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的,原则上可按合同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5.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由学校依规确定。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项目单位需填写《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见附件 2),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申报,经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执行。其中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还要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 号)等文件,组织做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和公示等工作。

6.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论证与备案。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做好进口论证工作,为简便高效,可结合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进口论证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专家来源、数量及专业结构等由学校自行确定。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专家论证意见并存档备查。

7.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选取与管理。学校建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校内专家亦可作为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进行标注。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应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执行。

8.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申请表

2.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


  附件1: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申请表

  附件2: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