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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06-12-08 | 阅读次数:

  第一条  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责任人全额或部分赔偿,同时追究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报告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多人共同负责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适当处理。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因多方面原因造成损坏者,须按责任大小,由责任者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六条  学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时,除追究该生责任外同时追究指导教师和学生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规定进行操作的;
    (二)不按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三)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的;
    (四)不负责任、工作失职、保管不当的;
    (五)其它违反规章制度等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
      第十条  损坏赔偿
    (一)实物赔偿:用同样完好的且有合法手续的实物赔偿。
    (二)现金赔偿:
    1、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的,由责任人赔偿修理费用的40—60%;
    2、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达不到原有使用性能的,由责任人赔偿修理费用的60—80%;
    3、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无法修复以致报废的,由责任人按整机折旧后价值的80—100%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丢失赔偿
    (一)实物赔偿:用同样完好的且有合法手续的实物赔偿。
    (二)现金赔偿:
凡因责任事故发生丢失者,按仪器原价值和使用年限折价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金额=
仪器规定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

×原值
仪器规定使用年限

说明:赔偿金额≥原值10%;规定使用年限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赔偿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据赔偿单,赔偿费上缴学校计财处。对拒不执行赔偿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可从单位经费或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减、赔偿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10-18年
         交通运输设备:货车40万公里 15年
         客车小汽车50万公里 15年
         其它车辆45万公里 15年
         大型精密设备 10-15年
         电气设备 10-15年
         仪器仪表 12-15年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8-12年
         文艺设备 8-12年
         体育设备 8-15年
  计算机   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