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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类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02 | 阅读次数:

校国资发〔2012〕4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动物类资产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动物类资产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和生产的牛、马、羊、猪等以及价值较大或价值不大但数量较多的活体动物(如禽类、犬类、兔类、鼠类等)。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含教学、科研、自筹等)购置或捐赠的动物都属于国有资产,均要统一入账,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即买即用(一个动物繁殖周期内)用于教学或科研的实验动物,经学院出具证明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可不予登记资产。
第四条  动物类资产管理要坚持科学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动物类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对全校动物类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和监督;各单位是学校动物类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动物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六条  建立动物类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动物类资产一级分类账,学院(系)负责建立动物类资产二级分类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理的动物类资产数量、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每季度末将动物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各单位应定期对动物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学校每年底组织全面清查盘点。
第七条  新增动物类资产一律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签的采购合同书或资产申购单等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资产登记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动物所产幼崽属国有资产,生长达到一龄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并进行资产登记,其价值由使用单位按照市场价格暂估入账,以后逐年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调整。
第九条  动物及其饲料的采购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法》的规定执行,凡采购动物(或饲料)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应向国资处申报并进行招标采购,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3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组织集体采购。
第十条  动物类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出售、盘亏、报损等)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动物类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一条  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置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在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组的领导或授权下进行,变卖所得收入按学校规定管理和使用,处置完结后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由于疫病或其它原因死亡需要销账的动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并现场确认后予以销账;动物尸体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