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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04 | 阅读次数:

校国资发[2008]2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参照《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市政发〔2005〕170号)、《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西房改字[2006]1号)、《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在陕西直属高校的做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三条  学校鼓励、引导职工利用个人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等方式购买或租用住房,稳步推进我校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章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条件:
1、学校事业编制的在编在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2、2000年 1月 1日(含)以后去世的职工。
3、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五条  不能或暂不能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
1、学校已停发工资人员不发放。
2、出国逾期未归的在编职工暂不发放。
3、现住房存在产权不清、权利纠纷问题或有违反住房规章行为的职工暂不发放。
4、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前,本人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尚未正式办理手续的在编职工暂不发放。
5、个人情况不翔实并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暂不发放。
6、凡被立案审查者,在审查期间暂不发放;凡受刑事处分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新老职工界定及住房补贴计算

第六条  凡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新职工。
1、直接进入我校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工资的12%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不超过32年(退休时补贴发放年限不足32年的截止退休时间)。
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12%
2、调入我校工作的新职工,须提供原单位住房补贴发放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补贴已全额发放的,学校不再发放;按月补贴部分发放的,按学校标准补发剩余补贴年限内住房补贴;未享受补贴人员按第六条第1款执行。
3、新职工在我校已购买公有住房者按校内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执行。
4、已按校国资发[2007]90号文件精神领取一次性住房补助和按月补助的新职工只计算累计补贴金额,待累计补贴金额达到领取一次性住房补助或按月补助总额后再开始按月发放。
5、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工资额发生变动的,从变动工资额的次月起按新月工资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第七条  凡2000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为老职工。
1、老职工住房补贴采用一次性补贴和逐月发放相结合的办法执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①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
2000年1月1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每平方米住房基准补贴+工龄补贴×建立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2000年前实际工龄。
2000年前实际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
②逐月补贴计算公式: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12%÷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公有住房面积
2、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间为1994年。
3、住房基准补贴482元/平方米。
4、工龄补贴8元/年*平方米。
5、本办法中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八条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调入我校工作的老职工住房补贴办法。
1、调入人员: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调入的职工,须提供原工作单位住房情况证明和是否领取过住房货币化补贴等证明文件交学校审核,按老职工办法发放。
2、军队转业干部: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在我校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参照新职工逐月补贴的政策规定执行。
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12%×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四章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有关情况的确定

第九条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1、院士、副部级                                  200平方米
2、正高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厅局级                140平方米
3、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处级            120平方米
4、中级技术职称、科级及以下人员                  100平方米
第十条  职工职级认定:以发文之日上个月月底时的职级为准。
第十一条  既有职务,又有职称人员,按标准较高的执行。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高职级为准。
第五章  住房现状认定及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有房和无房的认定
1、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任何一方以标准价、成本价并享受国家优惠房改政策折扣购买过公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视为有房;反之视为无房。
2、本办法实施后租房职工愿以廉租房标准继续租住的视为有房;愿以市场租金标准继续租住或退房的视为无房。
3、购买过公有住房且已退还学校,退款享受国家优惠房改政策折扣的视为有房;反之视为无房。
第十四条  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认定
有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视为住房未达标。
第十五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1、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政策允许的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住房(属本章第十三条所认定之住房),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离异职工住房面积的计算:
①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双方的住房面积。
再婚后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②职工夫妇婚姻期间承租公有住房,在本办法发布后离异的,不论住房归属哪一方,愿以廉租房标准继续租住的,计算其住房面积,另一方按无房户对待;愿以市场租金标准继续租住的,双方均按无房户对待。
3、拆迁职工住房面积的计算: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被拆迁后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拆迁前购房面积计为该职工的住房面积。
4、异地安置职工住房面积的计算:
单位为职工购建住房的,所购建住房面积计为该职工的住房面积。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住房)职工面积的计算:
原购住房退还学校时将国家优惠政策(政策性增值、工龄折扣、一次性交款优惠折扣、现住房折扣)带走的,原住房面积计入该职工住房面积。
6、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学校出售时的面积为准。租赁房屋面积以使用面积为准。
第六章  补贴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和发放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来源:上级部门财政拨款。
第十七条  货币化资金的使用,遵循“量力而行、不欠新帐、照顾重点、兼顾需求”的原则。根据住房分配货币化储备资金到位的情况,按照离退休职工、新职工、无房在职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在职职工顺序分阶段实施。
第十八条  按月补贴随工资发放;一次性补贴经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发放给职工;2000年1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给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第二章第五条中暂不能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待存在问题核实清楚后按学校规定继续发放住房补贴或不予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十条  享受学校引进人员政策兑现的住房及购房补助,属特定政策,不作为货币化住房补贴的依据,即此类人员可继续享受国家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回收已出售给职工的旧房。职工调离学校时,学校出具住房证明和已发放住房补贴证明,供新单位酌情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开除),已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收回。
第二十三条  回家安置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从住房补贴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职工现住房的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在全校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更改契约、隐瞒住房情况,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货币补贴资格,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其住房分配货币化资格。已经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补贴,同时加收已领取补贴额10%的罚金,并按校规校纪进行处理。拒不执行者,从其工资中扣收。
第二十六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由管理部门每年向教代会(职代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政策若有调整,本办法亦按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